农产品种植项目管理办法解读视频(农产品种植技术指导app)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一条 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八条 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标准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加工和流通领域的安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经营行为,环保部门则指导和监督生产基地的环境状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集贸市场外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投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纳入国家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计划内的各种资金。
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2、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明确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
4、因此,没有标准,就无所谓质量安全;没有标准,就无所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共4条,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制定(修订)的要求以及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主体。
5、-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2022年修订版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6、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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