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闻

农产品种植管理规程(农产品种植方案)

2024-09-03 23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3、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和管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该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在《食品安全法》框架下,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食用农产品,在收获之后,进入销售之前,归农业部管。食用农产品在收获之后,并且进入到销售环节,例如进入农贸市场等进行销售开始,归食药监局管。

无公害蔬菜的管理规定

1、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为无公害蔬菜的生产设定了明确标准。这一概念涵盖了三个关键方面: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无公害蔬菜,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的一种,其定义同样基于上述标准。

2、农药残留量不超标。无公害蔬菜不含有禁用的高毒农药,其它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允许标准。硝酸盐含量不超标。食用蔬菜中硝酸盐含量不超过标准允许量,一般控制在432ppm以下。“三废”等有害物质不超标。

3、一是农药残留不超标,不能含有禁用的高毒农药,其他农药残留不超过允许量;二是硝酸盐含量不超标,食用蔬菜中硝酸盐含量不超过标准允许量,一般在432PPm以下;三是三废等有害物质不超标,无公害蔬菜的三废和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规定允许量。

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的初审,推荐、申报省级基地。第八条 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基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第二章 基地认定条件第九条 基地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基地的环境、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生产技术和管理符合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资格认可后才可从事认证活动。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信息、产品品种、产地范围、规模、生产计划、环境说明、质量控制措施、专业管理人员资质、执行标准声明、产地认定证书、生产记录档案及额外要求的材料。

《办法》第三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对于希望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首先要确保其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且生产的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拥有有效的产地认定证书。

无公害、绿色、有 有一处及以上无公害、绿色、有机农 机农产品基地情况 产品基地,得 2 分。13 (22)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率 ≥80%,得 2 分,每减少 10%减 1 分。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应当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农药和农产品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林业、渔业、交通、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考评体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4、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7日发布了第251号令,正式出台了《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这一决定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上经过了审议并通过,其实施日期定于2011年2月20日开始执行。

5、辽宁:加强农业投入品管控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湖南:针对不同大气污染源分类治理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6月1日起施行。

6、农业质量监管处处长负责指导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划和措施。推进全省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和认证工作。监督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和销售环节,防范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提高消费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