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种植质量控制规范(农产品种植行业现状及前景)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 第一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历经2018年修正,2022年修订,共八章节八十一条,涵盖了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的全过程。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科学包装方法和先进标识技术,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进行全程监控。
三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对于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要依法进行查处。
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如抽检农残、重金属超标等不合格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生产工艺规范:制定并遵循生产工艺规定,确保产品加工、生产过程符合标准,预防食品安全问题。 检测方法:在农产品的生产、存储、运输、加工等环节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和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从源头到销售端严格把控每个环节,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供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出口的检验检疫规定、品质标准、生产工艺规范、检测方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这六项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能的基础,生产经营者自控的准绳,判断质量安全的依据,以及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这些标准还是政府部门进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的依据。没有这些标准,就无法谈论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