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态建设法(生态农业建设的原则是什么)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需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农业环境保护,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应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与预警。
新环保法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等情形。
新环保法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新法明确了预防为主、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公众参与、责任追究等原则,强调保护环境是全民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是环境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工程,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实施绿色畜牧养殖,治理畜禽养殖场污水粪便,实现资源化利用。以沼气池建设为纽带,带动养殖业、种植业和农村能源改革。建立农业信息化平台,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
2、积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广泛采用生态农业技术,示范推广生态农业模式,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经济全面发展。加强特色基地建设。广泛采用生态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高效生态农业模式。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土壤污染治理。
3、推动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广泛应用生态农业技术,并示范推广生态农业模式,以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全面发展。同时,强化特色基地的建设,进一步推广生态农业技术,以及生态农业模式的示范。 对农业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加强土壤污染的治理。
4、第一,要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整治山、水、田、林、路、村,提升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抗灾能力,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生态经济循环体系,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擅自在农业用地上堆放导致污染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固体废弃物。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观光农业旅游园观光农业生态园规划将紧紧围绕农业生产,充分利用田园景观、当地的民族风情和乡土文化,在体现自然生态美的基础上,运用美学和园艺核心技术,开发具有特色的农副产品及旅游产品,以供游客进行观光、游览、品尝、购物、参与农作、休闲、度假等多项活动,形成具有特色的“观光农业旅游园”。
2、从休闲角度看,景区的舒适性、安全性、游乐性、愉悦性是游客关注的焦点。具体到生态休闲景区,要想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在达到以上要求外,还应将生态融入其中,营造轻松自然的休闲生态环境。同时,无论是环境还是具体的旅游产品,都应该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3、而休闲农业与有机农业相结合也正是我国现代农业蓬勃发展契机。有机农业既能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又能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与推崇。